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 11项要求
而披露的公司治理规范中的重大不同
2003年11月4日,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交易所”)通过了新的公司治理规定。该新规定要求本公司概要披露本公司的公司治理规范与根据纽约交易所规定适用于美国本国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规范之间的重大不同之处。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目前,本公司的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公开上市交易,而代表H股的美国存托股在纽约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因此,本公司的公司治理框架需遵守中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及香港和美国的证券法律和法规。
下文概要介绍了本公司的公司治理规范与根据纽约交易所规定适用于美国本国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规范之间的重大不同之处。
董事会的独立性
根据纽约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定第303A.01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必须是独立董事。但是,若某公司超过50%的表决权被某个人、集团或另一公司持有(“被控股公司”),则该公司无需遵守本项规定。因为本公司约有90%的表决权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油集团”)所控制,作为被控股公司,本公司无需遵守有关大多数董事必须为独立董事的要求。此外,中国《公司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联交所规则”)均不要求本公司的大多数董事为独立董事。目前,本公司十三名董事中有三名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根据纽约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定第303A.03项,上市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必须参加无管理层出席的定期举行的管理集会。中国《公司法》和联交所上市规则均不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召开该等管理集会。本公司目前不召开无管理层出席的非执行董事的管理集会。
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
根据纽约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定第303A.04项,上市公司必须设立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应制定至少规定了某些特定职责的书面章程。中国《公司法》和联交所上市规则均不要求本公司设立该等委员会。本公司目前未设立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根据纽约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定第303A.05项,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薪酬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应制定至少规定了某些特定职责的书面章程。本项规定并不要求“被控股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中国《公司法》不要求本公司设立薪酬委员会。 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薪酬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大多数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应制定至少规定了某些特定职责的书面职权范围。
本公司目前未设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但是,本公司设立了其成员中含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考核与薪酬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 审核由总裁任命的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当前的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有关该等审核的建议;
● 管理并进行对总裁业绩表现的评价,并向董事会报告评价的结果;
● 监督总裁为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业绩表现评价;
● 研究本公司的激励计划、薪酬计划和股票增值权计划,指导和评价该等计划的实施,并提出如何进一步改进该等计划的建议。
公司治理指引
根据纽约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定第303A.09项,上市公司必须通过并披露规定某些特定事项的公司治理指引。中国《公司法》和联交所上市规则均不要求本公司制定公司治理指引。本公司目前未制定正式的公司治理指引。但是,本公司的章程、董事会工作手册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试行方案对下列问题进行了规定:
● 董事任职资格标准和职责;
●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
● 董事薪酬;
● 董事培训和继续教育。
此外,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应当遵守,但本公司也可选择不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中的某些规定(该准则规定了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标准)。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如果本公司选择不遵守任一该等规定,则本公司必须在年报中对该等不遵守的情形作出披露。
职业行为和道德规范
根据纽约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定第303A.10项,上市公司必须通过并披露适用于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的职业行为和道德规范。本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通过了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和道德规范,并在本公司的网站上和截至2003年12月31日会计年度的20-F表格年报中,披露了该等规范的内容。另外,本公司于2005年3月2日通过了适用于雇员的职业行为和道德规范,并在本公司的网站上披露了该等规范的内容。中国《公司法》和联交所上市规则均不要求本公司制定,并且本公司目前亦未制定适用于董事的职业行为和道德规范。但是,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的所有董事均须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标准守则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董事进行本公司的证券交易时必须遵守的标准。